106學年第1學期課程綱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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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課程基本資料
開課序號 0831 課程學制
科目代碼 CEU0333 課程名稱 民法(二)
英文名稱 Civil Law (II)
全/半年 必/選修 選修
學分數 2.0 每週授課時數 正課時數: 2 小時
開課系級 公領系(學)2年級
先修課程
課程簡介 法諺有云:「法律的生命不在邏輯,而在經驗」,因此,本課程之教授,不再要求背多少條文,而在習得民法之主要精神及義理,建立正確之觀念,進而靈活運用,以謀求解決生活中具體之民事糾紛。蓋民法與個人日常生活最為密切,舉凡衣、食、住、行、育、樂,無一不是由一連串之法律行為(尤其是契約),架構當事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欲謀求符合公平正義之和諧安寧,則必從履行個人之義務,且不讓自己之權利睡著出發,始能終底於成。故本課課程將在民法總則之基礎上,依循民法典之編排方式,依序介紹財產法(債編、物權編)。
課程目標 對應系所核心能力
1. 瞭解民法財產法部分在整個法律體系之地位及價值 學士:
 1-1 知識/認知:具備公民教育與活動領導專業知識
 1-2 知識/認知:具備科際整合與創新之知識
2. 清楚個人權益之維護,避免蒙受不白之損失 學士:
 2-1 職能導向:具備公民教育與活動領導理論與情境轉化能力
3. 在民法的基礎之上,進一步了解民事財產法之重要內容 學士:
 3-1 個人特質:具備獨立思考與批判反省精神
4. 生活中簡易民事案例之分析及解決 學士:
 4-2 價值/倫理:尊重不同群體、關懷弱勢與生態環境並能追求社會正義

二、教學大綱
授課教師 林安邦
教學進度與主題

第一週課程簡介


第二週基本概念之介紹


第三週契約之認識與訂立(一)


第四週契約之認識與訂立(二)、懸賞廣告


第五週代理制度(一)


第六週代理制度(二)


第七週無因管理


第八週不當得利


第九週期中考


第十週侵權行為(一)


第十一週侵權行為(二)


第十二週債之效力、移轉及消滅


第十三週各種之債(一)概說、買賣、贈與、租賃


第十四週各種之債(二)借貸、雇傭、旅遊


第十五週各種之債(三)保證、合會、人事保證


第十六週物權編(一)通則、所有權


第十七週物權編(二)抵押權、占有


第十八週期末考

教學方法
方式 說明
講述法 口授、大綱、講義、簡報(ppt)
評量方法
方式 百分比 說明
期中考 30 %  
期末考 60 %  
出席 10 % 平時表現
參考書目

  一、劉宗榮:民法概要,三民書局

  二、李太正等合著:民法入門,元照出版社

  三、林誠二等合著:民法概要,五南出版社

  四、鄭玉波:民法概要,東大圖書公司

  五、陳國義:民法概要(案例式),滄海出版社

  六、王澤鑑:民法基本理論:債之發生

  七、王澤鑑:民法物權()通則.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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